为标准保证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加快开展保证性租赁住房,市住房建立局近日印发《深圳市保证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今后,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等非寓居存量房屋可筹集作为保证性租赁住房。
据悉,保证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遵照按需定筹、属地担任准绳,严密盘绕“20+20”产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20 大重点片区和市、区中心片区,多渠道筹集保证性租赁住房。
依据《指引》,住宅、商务公寓、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城中村房屋能够筹集作为保证性租赁住房;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寓居存量房屋以及其他社会存量房屋也可筹集作为保证性租赁住房。筹集作为保证性租赁住房的社会存量房屋应当契合本市保证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以及既有非寓居房屋改建保证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则的条件。
在筹集方式上,《指引》提出,住房主管部门、保证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能够经过租赁、协作运营社会存量房屋或者购置市场商品房等方式收储房源。经过租赁或者协作运营收储房源,属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拜托运营合同期限准绳上不少于十年;属于产权明晰的社会存量房屋,房源收储合同或者拜托运营合同期限准绳上不少于六年。
社会存量房屋筹集作为保证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将产权明晰的非寓居存量房屋改建为保证性租赁住房;将曾经范围化租赁改造的城中村房屋或者将城中村房屋经过范围化质量化改造提升作为保证性租赁住房;将住宅、商务公寓、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以及其他产权明晰的寓居存量房屋归入保证性租赁住房管理。
享用区政府租房补租的对象所承租的社会存量房屋,契合我市保证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则的,可归入保证性租赁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