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深府〔2015〕109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自2008年在全国率先施行以来,有力推进了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2012年,我市因此获得了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批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变化,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断深入推进,《指标体系》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014年,深圳市法制办启动《指标体系》修订工作。修订工作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四个全面”的要求,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验,力争做到指标设置高质量、有特色、可操作、易考核。
修订后的《指标体系》共10个大项、46
个子项、212个细项,指标设置更科学、合理;增加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权责清单、法律顾问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信息共享等指标内容,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