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经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一大亮点是优化了摆卖、设摊运营管理方式,“摆地摊”不再被全面制止。
近年来,在深圳各大商圈等地,常常能看到一些装饰精致的“地摊”,不只有卖烧烤、水果和奶茶的,也有卖手工艺品、衣服、鲜花等等,吸收了不少市民前往体验和消费。小小的“地摊”,充溢了繁华的气息,城市“烟火气”扑面而来。
“地摊经济是人世的烟火,也是一个城市活力生机。更重要的是,由地摊刺激的消费需求,有助于拉动城市经济增长。只需合理标准和管理,能够留住这样的‘景色线’。”在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振辉看来,“文化风”和“烟火气”同行,才是城市最好的街头景色,因而有必要修订《条例》提升行政执法温度,均衡大众需求和城市管理的需求,让“人民城市”容颜常新、平安常在、温度常存。
记者留意到,《条例》将本来“制止商店、门店超门、窗外墙摆卖、运营”的规则,修正为“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运营的,应当契合标准”;在原《条例》“制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根底上,增加“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据便当大众、规划合理、监管有序的准绳划定摊贩运营场所”的例外规则,以统筹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
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随意摆摊。《条例》内容的一大前提是“应当契合标准”,详细标准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不契合标准的,《条例》规则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假如摆摊范围超越划定场所,也将遭到处分。《条例》规则,除划定的摊贩运营场所外,制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背此项规则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占空中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施行违法行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