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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发布

2017-4-9  阅读次数:207

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2016年5月31日,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深建规〔2016〕6号,以下简称《办法》),新规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市廉租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廉租保障制度实施至今,问题也日渐凸显。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12年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我市房价快速上涨,上述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应予提高,且需建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提出,自施行之日起,深圳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存量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除存量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续租等特殊情形外,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租金标准。但关于廉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相关规定仍继续沿用。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仍然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政策导向。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货币配租);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实物配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各区应切实承担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将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及时对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作为我市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保障着眼于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办法》规定,无论是配租公租房,同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还是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都应严格执行配租面积及货币补贴相关标准,杜绝过度保障。

此外,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涉及廉租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将维持其现有保障待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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